首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处理或者决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