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并形成书面材料。调查处理情况应当答复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