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综合监督、专项监督中发现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行为存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立即告知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予以纠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改正、纠正。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前,应当将相关执法行为存在的违法、不当情形告知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对执法行为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论证。

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中发现本部门执法行为存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改正、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