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安全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以下简称执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执法监督工作遵循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不断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和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一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公布本部门执法监督电话、电子邮箱及通信地址,接受并按规定核查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综合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三种方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第八条 综合监督主要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下列执法工作制度特别是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3年至少开展一轮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每2年至少开展一轮对本地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 第十条 开展综合监督前,应当根据实际检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数量、地域分布等,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综合监督结束后,应当将综合监督有关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以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对策措施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监督年度计划,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对有关机关交办、转办、移送的重要执法事项以及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举报投诉集中反映的执法事项、执法行为,应当开展专项监督。 第十四条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综合监督、专项监督中发现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行为存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立即告… 第十五条 执法行为存在有关违法、不当情形,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等规定,追究有关安全监…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上一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