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第四条
罚款票据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由代收银行负责管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到代收银行索取缴款票据,据以登记统计,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对。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罚款收入的缴库情况,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款收支管理的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构和个人,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