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款收支管理的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构和个人,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引用法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