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机构依法终止的;

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