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