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 第十八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