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检测检验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检测检验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