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检测检验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检测检验 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