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二章 立项和计划 第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立项和计划 第八条 安全监管总局对安标委提出的安全生产标准项目建议进行审查。涉及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后下达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涉及国家标准的,由安标委向国家标准委申报,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由国家标准委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