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适用加处罚款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加处罚款的标准;
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缴纳罚款《催告书》;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制作并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加处罚款的标准;
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缴纳罚款《催告书》;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制作并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