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仍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催促当事人履行有关缴纳罚款、履行行政决定等义务。

缴纳罚款《催告书》送达10日后,由执法机关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下列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本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