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事项,不得将受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并向社会公布:

委托期限届满的;

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滥用行政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职责的;

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的;

应当解除委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