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 第二章 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管辖 第九条 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之间应当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依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