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