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