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 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七条 下列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以下简称被列入对象)可以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