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