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以下简称被列入对象)可以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相关信息;

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取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

在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