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 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