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