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 第十四条 在作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移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修改有关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