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 第十三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