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 第十二条 被列入对象公示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管理期限、作出决定的部门等事项。用于对社会公示的信息,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