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