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途径等事项。 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