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 第十五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发生变化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重新进行审核认定。不符合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形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列入决定,立即将当事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