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应记载学生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
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志愿服务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次数、活动负责人等。
培训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学生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