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学校负责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
学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校工作机构予以认定记录。
学生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学生本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校工作机构经过审核予以认定记录。
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办法,完善记录程序,严格过程监督,确保学生志愿服务档案记录清晰,准确无误。
学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校工作机构予以认定记录。
学生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学生本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校工作机构经过审核予以认定记录。
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办法,完善记录程序,严格过程监督,确保学生志愿服务档案记录清晰,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