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