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