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