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