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