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