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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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