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