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六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