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七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