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