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