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