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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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