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