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