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