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