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存托协议应依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存托凭证信息披露义务人。

存托凭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中文。涉及同时披露的,文件内容应当与其在境外证券交易场所披露的文件内容一致。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中文文件为准。

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其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可以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平等的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境内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者泄漏未披露信息。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协议约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