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础证券,是指存托凭证代表的由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发行的证券。
基础财产,是指基础证券及其衍生权益。
存托人,是指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并相应签发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存托凭证的中国境内法人。
托管人,是指受存托人委托,按照托管协议托管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的金融机构。
控股股东,是指通过存托凭证或者其他方式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类似职务的人员。没有监事、监事会或者履行类似职务的人员或者机构安排的,不适用《证券法》和本办法有关监事、监事会的规定。
境内实体运营企业,是指由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红筹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实际控制的境内企业。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及存托人、托管人的相关人员。其中,持有或者通过持有境内外存托凭证而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投资者,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